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
(呼政字〔2009〕4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专家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我市地质遗迹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地质遗迹较多的各有关旗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呼伦贝尔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地质遗迹现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