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卫农卫〔2009〕1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进行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和换证工作,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方案
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再注册范围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
《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规定,“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包括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
(三)“撤村建居”后仍在原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再注册问题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