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符合
《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各旗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生鲜乳收购站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纳入常规工作中。
4、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抽检记录,及时向奶牛养殖者反馈生鲜乳化验结果;生鲜乳收购站不得向收购的生鲜乳中添加任何物质,应确保生鲜乳收购过程全封闭运行,防止生鲜乳受到任何污染。
5、对牧业四旗收奶量小的偏远牧业点或偏远的村屯,不足以建设生鲜乳收购站的,一方面鼓励调整产业结构或扩大养殖规模,散养户应当配备手推车式挤奶器等机械化挤奶设备,乳品企业建立临时收奶站点;另一方面鼓励搬迁进入奶牛养殖小区或奶牛养殖场。
6、生鲜乳收购站每月公示交奶户的名称、奶量、奶资数额等。
(三)生鲜乳运输环节
1、生鲜乳运输车辆应该具备
《办法》第
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持生鲜乳准运证方可从事生鲜乳运输。
2、生鲜乳运输车由乳品企业统一清洗、消毒,生鲜乳运输实行全程铅封处置。
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四)生鲜乳加工环节
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生鲜乳收购标准》(GB6914-86),制定相应的企业收购生鲜乳标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生鲜乳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及检测密度,上报呼伦贝尔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2、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生鲜乳收购价格,实行优等优价,并及时兑现奶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合格的生鲜乳。
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抽检乳制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乳、奶粉等,对使用不合格原料乳及不合格的奶粉禁止使用、出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实施生鲜乳收购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市本级和各旗市区要成立由奶办负责的生鲜乳和饲料检验、检测中心,即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车辆等必要设施,全面负责奶站的清理整顿、规范管理、鲜奶质量和饲料质量检测、奶源基地建设和管理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