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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生鲜乳收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任务:以各旗市区为单位,到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的分区划片管理;到2009年7月15日前完成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的发放;到2009年12月底,全面禁止手工挤奶,实现以机械化挤奶厅为主,牧区手推式挤奶器挤奶为辅的生鲜乳生产方式。

  三、实施生鲜乳收购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生鲜乳生产环节

  1、各旗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意识。

  2、奶畜养殖者要保障生鲜乳生产的全过程封闭运行,禁止向生鲜乳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交售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牛产乳;奶牛产犊7日内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产乳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乳品企业检测无误后,停止收购1-7天,经奶牛养殖者整改合格后方可交售。如有疑义,应当由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第三方仲裁。

  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奶源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做好奶源区发展的规划。要从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机械化挤奶厅建设、奶牛改良及疫病防治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奶牛养殖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和饲料的监管力度,将牛奶质量安全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做好质量安全工作。

  (二)生鲜乳收购环节

  1、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乳品加工企业的奶源进行区域划分,有效整合资源,鼓励乳品企业重组和行业整合。

  2、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呼伦贝尔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乳品企业的加工能力、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上报呼伦贝尔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呼伦贝尔市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收编生鲜乳收购经纪人及生鲜乳运输车。生鲜乳收购站的主体要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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