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保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3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11元、旗市财政人均补助11元),个人缴纳60元。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
1、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业务。参保缴费时间原则上截止到11月30日。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0元),个人缴纳70元。
3、参保大学生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3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2元),个人缴纳60元。
三、调整待遇支付水平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左右,即提高到85万元。大病救助保险支付额度为65万元,基本险和大病救助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即提高到5万元,2010年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提高到6倍左右。
(三)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四)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普通门诊相结合的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呼伦贝尔市以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