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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呼政发〔2009〕13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扩面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09年底各旗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确保全市完成104万人(不含满洲里市)的目标任务。

  (二)2009年9月底前将全部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确保2009年年底前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一)城镇居民参保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1、参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23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10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0元),个人缴纳150元。

  2、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筹资23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35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0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5元),个人缴纳90元。

  3、参保居民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15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10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0元),个人缴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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