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市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3分)。报备率未达到100%、及时率和规范率未达到90%,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扣1分,扣完为止。
37、本年度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情况(3分)。(1)依法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扣1分;(2)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扣1分;(3)未按有关要求上报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的,扣1分。
38、本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依法参加复议情况(1分)。未按法律规定期限,向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送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发生一起,即扣完本条1分。
39、本年度市政府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况(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省政府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发生一起,即扣完本条1分。
40、对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有关建议或意见处理情况(2分)。(1)未采取改进、落实措施,解决行政复议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的,扣1分;(2)未根据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的,扣1分。
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8分)
41、市、县(市)两级政府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1分)。未全部建立的,扣1分。
42、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规定要求(1分)。市政府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安排学法少于2次的,扣1分。
43、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6分)。(1)未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扣1分;(2)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办案人员少于4人(其中,宿迁、泰州两市少于3人)的,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办案人员少于2人的,扣2分;(3)市、县(市)政府没有专用行政复议办案场所的,扣2分;(4)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未按规定设置或未按规定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扣1分。
备注:
1、经核查,自查有弄虚作假的,该条自查得分为零分。
2、考核对象符合《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
二十五条(一)至(三)项规定条件和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1-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1)根据本地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落实《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有关文件的,加1-2分;(2)创造有利于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环境,采取的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为省委、省政府书面明确肯定的,加1-2分;(3)参加或组织参加省有关依法行政重大活动,受到书面表扬、表彰的,加1-2分;(4)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涉案的市、县(市)政府有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涉案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全市部门案件总数50%以上的,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