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旗市区、园区(产业基地)必须在门户网站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要发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代办服务功能,在中心开办“创业服务窗口”,对创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项目联审联办制度。要提高办事效率,工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等各环节要探索实行“一周办结制”。发挥市、旗市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对不作为或刁难中小企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提供良好政务服务环境。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支持、融资咨询、品牌培训、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数字化,管理信息化,生产智能化,商务电子化。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趋势。旗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台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2009年下半年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制定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区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月逐级上报汇总,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季逐级上报汇总。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全区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协调。呼伦贝尔市将成立相应机构,逐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工作体系。成立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推动中小企业工作。
二十二、建立中小企业工作机制。确定旗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责任目标,在每年召开的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与旗市区签订责任状。制定中小企业考核工作体系,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旗市区党政班子考核内容。对中小企业发展先进地区予以表彰,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发展中小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运行监测、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