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降低工商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放宽准入条件、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出资范围、投资主体范围及经营范围;放宽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和企业年检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效能。

  十五、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呼伦贝尔市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原由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现可由旗市区或有条件的园区(产业基地)备案。凡对环境影响轻、污染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风电除外),由市本级审批;凡符合“绿色审批通道”条件的重点节能工程、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及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以通过技术评估后及时进行审批;凡符合“六前置”、“七环节”环评审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分类审查,简化环评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十六、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地区对新上中小企业工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设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政策,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项目申报,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培育,帮助企业做好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并给予资金支持,努力提高中小企业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的比重。

  十八、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旗市区、园区(产业基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和主攻方向,组织专业招商洽谈会。要强化园区(产业基地)整体配套功能,理顺园区(产业基地)管理体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园区(产业基地)改善基础设施,完善优化园区(产业基地)发展环境,把园区(产业基地)打造成特色产业的聚集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要按照工业进园区(产业基地)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进园区(产业基地)创办企业。园区(产业基地)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为入园中小企业创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