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和利用好国家、自治区各项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为推进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市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与国家、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配套使用。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财政补助、财政转投资本金等多种形式,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完善配套功能,2009年市政府安排3亿元财政资金投放园区(产业基地),今后根据园区(产业基地)建设需求,视财力情况适度安排资金继续用于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要借助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扶持条件,抓好我市申报项目的组织筛选和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积极为我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发展资金的支持。
十二、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新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经市金融办和地税局初审合格后向上级推荐,审核批准后,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对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自治区取消和清理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