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旗市区、园区(产业基地)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海拉尔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旗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旗市至少组建1户。加快引进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盛京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入驻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和专业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扩大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吸收多种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
七、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与制度创新、产权优化组合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为纽带,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建立中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争取3年内有1-2家以上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八、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园区)要增加对担保机构股本金的注入,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面向市场公开募集股金,组建符合市场发展要求、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担保机构。呼伦贝尔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政府融资筹措1.4亿元资金,自治区政府配套7000万元,资本金达到2.5亿元。要逐步形成以市投资担保公司为核心、以域外担保机构为辅助和支撑,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全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体系网络。
九、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建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长期的信用关系。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银企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诚信中小企业。通过向中小企业发放消费卡和实行政府垫付机制,建立起数据真实、信息对称、管理科学的中小企业生产、流通和市场销售基础数据库,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问题。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内蒙古消费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
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本级在为市投资担保公司注入股本金的同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旗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研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因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和政策性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对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的存放上给予倾斜;对市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进行评比时,适当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情况在评选指标体系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