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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09〕13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带动广泛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双百工程”为抓手,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大型基地搞配套,促进中小企业进园区集群化发展;承接优势产业延伸配套项目、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项目。

  二、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突破。中小企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0%以上,力争到2012年,中小企业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比重超过72%,累计新增就业5.56万人以上,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考评体系。市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量和增量,制定奖励考评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专门信贷机构、贷款指标、信贷标准,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在旗市区设立机构网点,并对各级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贷规模进行考核,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对成长性较好、讲信用、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应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四、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控制水平将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时下放到旗市区支行。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计结息政策。

  五、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信息化部共同建设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积极实现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自动对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尝试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用未来收入担保的新型金融工具。积极吸引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方式的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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