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审计局:
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
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是指我省2008年和以后年度确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及其涉及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对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项目的准备、实施、竣工等环节。通过跟踪审计,为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其资金的合规有效使用提供监督保障,为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为省政府决策和考核服务。
第四条 与分配、管理、使用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有关的各级市县人民政府和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以及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省厅统一组织太湖流域审计机关实施。省厅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汇总全省审计情况,并对本级资金和项目实施审计;各省辖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审计组织工作及市本级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并汇总全市审计情况;县(市、区)审计局负责本地区的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项目,也可以视情况直接进行审计。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厅原则上每年对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上述项目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便于下级审计机关衔接,避免重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