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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聘用咨询专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机关聘用咨询专家办法》的通知
(苏审发〔2009〕121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审计局,厅各部门:
  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聘用咨询专家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七月十三日

  江苏省审计机关聘用咨询专家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审计机关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收集、听取对可能影响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结论、审计评价、审计科研等专业技术、专业管理问题的意见、建议,提高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程度,促进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资格;
  (三)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原则性强,秉公办事;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用制。审计机关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选咨询专家,专家人选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审计机关对专家人选进行评审,对最终确定聘用的人选,颁发聘书。专家聘用期为四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果不再续聘的,自动取消咨询专家资格。
  第五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重大审计项目、行业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涉及审计结论、审计评价的相关专业技术、专业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四)提供其它事项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受聘咨询专家的权利
  (一)对所参与咨询的审计项目、业务会议或其它事项相关的情况有知情权、询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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