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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其它附属物的拆迁按附件1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拆迁住宅房屋选择原地回迁的,平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1平方米还1.25平方米给予回迁,不找差价;楼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不找差价。多层楼房回迁高层楼房的,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拆1平方米还1.1平方米给予回迁,不找差价。回迁楼层限制在七层以下(含七层)。
  拆迁住宅房屋回迁,且被拆迁人在本地区无其它住房的,按上述计算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不找差价。
  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回迁楼层价格应对应经济适用房楼层价格),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如果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镇)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拆迁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进行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只按照“拆一还一”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享受保障性补偿的被拆迁户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进行补偿。享受保障性补偿的被拆迁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若被拆迁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保障性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四、拆迁住宅房屋必须具有独立门、窗,独立食宿。同一住宅房屋分为两个或多个产权证的,或同一住宅房屋是一个产权人,而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且只具备一户食宿条件的,按一证计算。
  五、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连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经营年限,并按照附件2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营业性用房选择回迁的(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营业的),拆迁原面积内(指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互找差价结算,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计算。
  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建筑工程造价部门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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