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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31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贷款办法》执行。
  二、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时,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即: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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