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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字[2009]2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通辽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专项社会救助。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各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受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标准有别、分类施救、一事一救;
  (三)及时、高效、适度、公开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对象家庭。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子女上学或遭遇车祸、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性灾难事故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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