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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六、纳税人当月销售再生资源所缴纳的增值税400万元以上的(含400万元),应予以重点审核,除须按第五条出具审核意见外,还须要求申请退税企业按月提供再生资源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购入环节对方是个体经营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购货单位收到销售单位再生资源项目名称、数量与金额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购货单位向销售单位支付货款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初审财政机关和国税主管机关须对以上资料逐一进行核对并盖章确认,留作备查,复审和终审机关将不定期对其进行抽查。

  七、严禁各种形式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现象,对预缴税款初审时就应一律剔除,如初审没有剔除的,复审和终审机关将对初审财政机关进行通报并对预缴的税款不予退付,同时对预征税款的国税部门向省国税局反映。

  八、初审、复审、终审机关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相互进行通报。复审和终审机关将适时对有关退税事项进行实地抽查。

  九、再生资源退税范围严格按119号文件规定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办理。今后,企业申请退税的种类不属119号文规定的种类范围,初审财政机关应不予受理。

  十、初审财政机关上报初审资料时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附表四)电子文档。

  (二)《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表》(附件五)及电子文档。

  十一、各基层部门或单位反映涉及退税政策的问题,应及时向专员办和省财政厅请示,涉及税收征收方面的问题向省国税局请示。江西专员办联系人及电话:邹兴荣 0791-6820268(13807919778);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彭世明0791-7287602(13970825767);省国税局联系人及电话:林美银0791-6202190。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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