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赣监字[2009]7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就辖区内的退税企业原则上按一个批次集中申报退税资料,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审核同意后,对初审财政机关就所辖退税企业按一个批次汇总(即同一个退税文号)下达“退税批复通知书”(附件二,专员办适用),初审财政机关据以分别对企业下达“退税批复通知书”(附件三,初审财政机关适用),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汇总下达的“退税批复通知书”和初审财政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三、退税资料须增加《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货物情况表》(附件四),主要包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销售货物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须经初审财政机关和国税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经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退税资料必须进行实地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在审核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出具详细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业务是否真实,对企业销售货物情况,购销环节合同及支付凭证,销售确认,个人身份有效证明等资料的审核情况应详细说明,并提出是否同意退付的意见。《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填写不下的,可另附初审意见报告书,并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