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当出现洪水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l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巴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旗县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电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利用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5.1.3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保障防汛通信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险点,应提前做好工程应急抢险准备,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护;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物资储备情况。
b.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a.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周边地区的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各地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地方负责。
5.2.8 社会动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