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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防汛应急预案、黄河防洪预案和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旗县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旗县区发生较大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

  (3)黄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含治沟骨干坝工程)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5)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

  (6)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25?50毫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⑵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凌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洪。

  (4)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多个旗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达到设防水位时);

  (2)黄河堤防出现险情;

  (3)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50毫米;

  (5)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5?25毫米。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凌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凌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巴彦淖尔市防凌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旗县区由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洪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黄河洪水

  (1)当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黄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黄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黄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黄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防汛指挥部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黄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穿涵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4.7.1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2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值班室上报。

  4.7.3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及相关机构,并及时续报详情。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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