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手续,不得强行冲卡。
禁止伪造、借用、涂改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通行车辆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全省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联网收费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超过收费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进入收费公路的货运车辆,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还贷公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等费用从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投资经营协议和转让协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