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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1号)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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