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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光伏发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屋顶并网发电工程”、“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工程”和“地面并网电站工程”三大工程,不断提高光伏发电应用水平。依托我市光伏产业现有优势,选择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重点实施一批屋顶及建筑一体化项目;选择沿海滩涂、盐田、裸山资源较丰富地区,建设一些地面并网示范工程。积极招引国内外知名的光伏发电企业,形成产业集聚优势,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协调发展。

  (一)屋顶并网发电工程

  到2011年,建成屋顶并网发电工程18兆瓦,其中,2010年建成5兆瓦,2011年建成13兆瓦。主要分布:市区(16兆瓦)、县(2兆瓦)等区域。主要企业建设规模:阳光晶源11兆瓦、太阳雨3兆瓦、职业技术学院2兆瓦。

  (二)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工程

  到2011年建成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示范工程2兆瓦,其中,2010年建成0.5兆瓦,2011年建成1.5兆瓦。分布在市区(1兆瓦)、科教园(0.5兆瓦)、县(0.5兆瓦)等地,主要由阳光晶源、太阳雨、晶海洋等企业投资建设。

  (三)地面并网电站示范工程

  开展废地、荒山资源普查,在适宜发展的区域,优先建设带有跟踪系统的地面并网电站工程,支持有关企业在沿海滩涂、荒山荒坡等地规划建设地面电站示范工程。到2011年,建成地面并网电站示范工程40兆瓦,主要由四季沐歌、赛维、江苏顺大新能源等企业投资建设。

  (四)推进光伏产业协调发展

  推进和实施一批光伏产业重大项目,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打造从硅料、太阳能电池(组件)到系统集成、电厂工程总承包的完整产业链,推进并网发电,促进产业集聚,努力建设光伏产业基地、光伏电站和光伏产品应用示范基地。

  四、具体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渔业局、物价局和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协调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政策扶持。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我市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我市光伏发电项目争取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和省光伏并网发电电价补贴。加快太阳能示范应用步伐,以政府为主导,在机关、学校、医院、小区、道路建设一批示范性小型太阳能电站,引导、鼓励、推动光伏产品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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