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连政发〔2009〕152号)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发〔2008〕15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对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限为2009-201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共享收入基数和财力基数
以2007年为基期年,核定开发区共享收入基数,并根据2007年财政结算及原体制激励性转移支付等事项,调整确定开发区财力基数。开发区完成共享收入基数,得到基数财力。同时,核定开发区分税种的收入基数。
二、按省新口径确定地方新增留成财力并延续原有分成比例
以2007年为基期年,按省对市财政体制确定的分税种收入增量集中口径和比例,计算开发区有关财税收入比2007年增量部分应上解额,并据以确定开发区地方新增留成财力。开发区每年地方新增留成财力,市和开发区继续按原25:75的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