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连云大队划入连云区政府管理的通知
(连政发〔2009〕149号)
连云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连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更好地适应连云新城建设、徐圩开发和港口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连云大队(以下简称连云大队)划入连云区政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1月1日起,将连云大队划入连云区政府管理。
二、以11月1日时间节点的人、财、物档案数据为依据,采取人、财、物整建制划转。
(一)依据连云大队现有人员编制状况,连人带编划转连云区政府。
(二)从2010年起,由市财政局以连云大队2009年度财政预算数为财力基数,通过体制结算划转连云区财政;机构划转后,连云大队经费由连云区政府负责。
(三)划转涉及的连云大队固定资产,由连云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定后划转。
三、连云大队划入连云区政府管理后,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在连云区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主体不变;服从连云区政府统一调度,连云区政府对其具有管理权,并承担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