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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上市;

  (四)发行债券;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市政府批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八)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

  (九)年度对外捐赠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十)分配利润;

  (十一)解散、申请破产;

  (十二)国有资产转让;

  (十三)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十四)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八)、(十)、(十一)款所列事项;

  (二)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三)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3000万(含3000万元);

  (四)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五)年度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报市国资委审批额度以下的,以及第五条未列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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