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
(四)发行债券;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市政府批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八)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
(九)年度对外捐赠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十)分配利润;
(十一)解散、申请破产;
(十二)国有资产转让;
(十三)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十四)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八)、(十)、(十一)款所列事项;
(二)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三)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3000万(含3000万元);
(四)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五)年度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报市国资委审批额度以下的,以及第五条未列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