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济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企业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等。
第五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