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3、乡镇民政、林业、农业综合服务、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卫生院、中心学校(完中)等单位的职责。负责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查、核实、统计、整理、公示和上报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的程序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进行评议,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当期发放的惠民资金基础信息,并将纸质单项清册报送乡镇财政部门。
  4、乡镇代发金融储蓄机构职责。负责合理设置惠民资金发放服务窗口,方便居民自由取款;打录惠民资金银行存折(卡)补助项目简称;审查惠民资金领款人身份,防止冒领,严禁他人代领。
  (四)村(社区)职责
  村(社区)负责惠民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召开村(社区)村民会议或村(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对惠民资金补助对象进行初评,对初评后的补助对象及时进行公示、上报,并对上报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整理并分类汇总本村(社区)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严明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纪律
  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的职责,是惠民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措施。在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晰、整体联动的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格局。要严格执行“六到户、八不准”工作纪律,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在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不力,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将追究县区、乡镇(街道)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惠民资金筹集、拨付不到位,指标不能及时下达,财务核算混乱,明白卡不能及时发放的,将追究县区、乡镇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补助对象审核审批不实造成补助资金错发,或不能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提供惠民资金发放清册造成补助资金不能按时打卡发放的,将追究县区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打卡发放,故意刁难、推诿、阻挠居民自由取款,为单位或他人代收、代扣其他款项的,将追究县区、乡镇(街道)代发金融储蓄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补助对象申报审核不实、补助标准不准,造成补助对象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除追究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外,还将追究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补助对象申报不实、评议程序不规范,集中收取居民个人银行存折(卡),代领惠民补助资金的,将追究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