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帮扶,促进本区域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高。指导帮助质量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改善环境、更新设备、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同时鼓励引导大企业帮助小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扶优扶强,帮助企业强化质量意识,促进自主创新,增强竞争实力;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完善名优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治理工作。
(六)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维权机制。畅通投诉和维权渠道,积极调解和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支持消费者开展维权活动。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区(县)质监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指导群众科学选购、适度装修,普及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知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治理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形成全社会重视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
(八)在市局统一领导下, 区(县)质监部门指导帮助
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行业组织发挥规范行业、促进产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加入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增强产品竞争力。
三、进一步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区(县)质监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者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者要建立以下质量安全制度:
(一)原材料审验制度。生产者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重要的原辅材料和零配件应当进行检验,保证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零配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要留存有效证明材料备查。
(二)进货台账制度。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其数量、规格、使用时间、购进时间、进货把关原始单据、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台帐要保存二年以上。
(三)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生产者要建立产品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材料、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检验人员和检验结果,销售去向等信息,实现对生产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出厂检验制度。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必须按照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五)销货台帐制度。生产者要建立并如实记录成品销售情况,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销货台账要保存二年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明示承诺制度。生产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符合保障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证明等标识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的,还应附有相关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家具产品还应标注有害物质含量、基材等项内容。
(七)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坏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要求实施强制召回的,生产者要主动配合并积极实施。
附件: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规范性文件模版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管理材料
1、所有原材料(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供方(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3c认证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