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组织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巴彦淖尔城市火灾监控中心进行管理。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6、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调查各自权限内的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法律责任,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8、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落实居民区、嘎查村和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9、对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公安机关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机制
㈠建立火灾隐患分工排查机制。违章简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国土和规划等有关部门配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和房管部门配合;企业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其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同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㈡建立火灾隐患告知公示机制。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也应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同时将隐患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将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推动其整改,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公布整改结果;同时,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