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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4、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消防规划、防火安全公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2、协助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督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㈤公安消防机构、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依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分管权限的原则,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重点督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业主是否履行消防责任,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管与宣传是否到位,监督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火灾隐患的牵头排查整治、联合执法和消防宣传是否到位。对检查发现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苏木镇(街道)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毕,公安消防部门认为其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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