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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16、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在施工单位取得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意见书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

  17、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公园、绿地等绿化区内防火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18、交通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及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协助消防部门建立车辆消防安全年检制度,加强客运、货运车辆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器材配置等管理;负责排查黄河流域水上设施及内陆湖泊旅游、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9、文化体育部门负责排查博物馆、图书馆、群艺管、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活动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监管文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0、卫生部门负责排查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保障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

  21、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的有关消防安全行为。负责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隐患,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2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城市违章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23、广电部门负责利用所属各级、各类媒体,义务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的舆论氛围。

  24、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排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季度管理;将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6、人防部门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7、工商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排查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管;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的单位营业执照核发行为;在营业场所取得消防部门建筑审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根据职能部门建议,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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