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贸、商务等部门负责排查工业、商贸等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规范工业、商贸等企业消防安全行为规则。
4、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落实民生工程,建设和完善农村消防站;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消防措施,促进农村消防事业发展。
5、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学内容,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常识课。认真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整改提高。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发,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将消防科技知识宣传列入科普宣传重点内容。
7、民宗部门负责排查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8、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公安(边防)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督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及时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9、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并组织整改;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计划,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务。
12、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负责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管,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3、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15、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确定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内容,负责违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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