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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㈢坚持层层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事项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杜绝出现“只批不管”、“未批失管”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㈠各旗县区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1.各旗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线负责。

  2.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城市社区建设内容,提升城乡消防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工种和重点岗位等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6.组织开展重点时期、重大节假日和有关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7.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㈡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

  2、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中,将消防要求纳入核准内容,确保消防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积极协调、支持消防部队营房建设,争取上级立项批准,落实专项经费,尽早完成防火救灾指挥中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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