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巴政发〔2009〕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
消防法》,切实做好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推进巴彦淖尔市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自治区主席令第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市政府负责全市消防工作,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㈡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