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工程造林绿化工作,排水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有计划安排植树造林任务,逐步绿化排水工程。
第五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工程“管养分离”办法,加强排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依法打击破坏排水工程设施、侵占工程保护用地、盗拉排沟堤土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各级排水工程完好。
第十四条 加强排水运行调度管理,确保排水可靠畅通,统筹发挥排水工程排水、排涝、防洪减灾功能。
第十五条 加强总排干沟出口段安全排水工作。严格按照《总排干沟出口段退排水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出口段排水水质的监控,合理调度排水量,确保出口段排水安全。
第十六条 切实抓好乌梁素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制定乌梁素海生态修复规划,突出乌梁素海湿地生态功能,统筹考虑乌梁素海的排水排涝、防汛分洪功能和渔业、苇业、生态旅游效益,形成促进生态建设和排水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用水指标,采取生态补水、工程调节等综合措施改善水质,有效遏制乌梁素海富营养化、沼泽化趋势。
第十七条 建立排退水水质监察工作制度。各监管单位对排入各级水体的污染源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建立排污档案,建立全市排退水信息库;排水事业管理局负责对排水水质分析化验,定期提出水质监测成果报告,为水质监管、中水资源利用提供可靠参考依据;各监管单位加强排水水质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超标排放或超期未整改的坚决制止排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封闭排污口,严禁超标污水进入各级水利工程。
第十八条 建立由市水务局牵头,环保、经贸委、农牧、林业、农垦、公安、宣传、排水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会商通报情况,发生突发水体污染情况时,联动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水体水质安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适时宣传报道排水水体污染治理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水质监控领导负责制。各旗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治理和改善负总责,各旗县区水务局和河套灌区各灌域管理局按照职责范围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任沟(渠)长,作为水质监控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减排指标。排水事业管理局要分别制定各排水沟道的纳污能力和水质监控指标,并实施监控考核,对水质不达标的,及时反馈监控责任单位,由监控单位及时分析查找原因,跟踪督查治理,确保水质逐年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