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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水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水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排水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排水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排水工程是我市河套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好用好排水设施,充分发挥排水作用,对于保护黄河水质、改善灌区农业生产条件、修复乌梁素海湿地生态、开发保护中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排水建设、管理、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巴彦淖尔市水务体制和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07〕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兴建的各级农田排水工程。

  第三条 凡通过灌排水工程、水库、海子等排水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大水利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水务和水管体制改革。紧紧围绕为农业和城镇经济发展服务这个大局,以安全排水为中心,以依法监管为手段,以构建人水和谐灌区为目标,加强排水工程建设,提高排水管理水平,依法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排水资源。

  第五条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排水工程建设,提高排水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确保全市各级排水工程畅通运行;加强排水水质监控,有效遏制排水水体污染,逐步改善排水水质;充分发挥排水工程在农业生产、防洪减灾、改善生态,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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