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保险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化发放。市直、旗县区就业局收到拨款后,按照核定的各项支出,通过支出户由开户银行实现所有项目的社会化发放。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与健全完善全市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扩面核定征缴工作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和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匹配到位。
㈡市、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协调相关部门每年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执法监察。依法监督、敦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对拒不核定缴纳失业保险、隐报瞒报用工人数和工资发放额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
㈢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失业保险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协调做好对市、旗县区开展失业保险核定、征缴、发放等业务的经费投入。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当地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匹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将匹配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㈣市就业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目标任务分解、基金收支管理、统筹调剂、申领资格审核和失业保险预(决)算编制以及统计报表编报、汇总、上报等工作。旗县区就业局,负责本辖区失业保险费的核定、扩面、个人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初审、上报、发放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失业保险金的预(决)算编制、统计报表的填报等日常业务。
㈤市、旗县区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机制,将失业保险费与其他社会保险费“捆绑式”征缴,强化征缴手段。要积极会同就业部门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㈥市、旗县区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和人员工资调整时,要配合就业部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核定缴费工作。
㈦市、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登记、年检等环节,要求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积极配合就业部门做好企业的参保工作。特别是要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内劳社办字〔2006〕6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对不能提供《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的企业,应督促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以便促进企业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