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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㈡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市、旗县区地税局负责。市、旗县区地税局应严格按照当地就业局核定的当期应征数、新增扩面数和追缴欠费数全额征缴,通过旗县区人行国库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人行国库负责提供分旗县区缴库明细,市财政国库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缴费基金从市人行中心支库划入失业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市财政社保科按旗县区建明细账分户核算。

  ㈢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签订的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旗县区,市政府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旗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出现发放缺口的,要与各旗县区完成目标任务情况挂钩。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政府统筹足额调剂补缺;未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当地政府不解决的,市政府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从下拨各旗县区的财政性资金中划转,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集体或越级上访的,并对其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市、旗县区就业局在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只设立一个支出户。基金的管理实行用款计划申请制度,各旗县区就业局需要资金时,在每月底前向市就业局上报下月用款计划及支出明细,由市就业局对用款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复核,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及旗县区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市、旗县区就业局负责向失业人员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市、旗县区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结余基金,全部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旗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经市财政、劳动、就业、审计部门核查、核实、审计后,由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全部上划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财政分别对各旗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分户、分账核算。各旗县区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市级统筹之日起,一律冻结,待专户基金全部上解后取消。市直、旗县区就业局只设失业保险支出户,并在年终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

  ㈡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出现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由旗县区就业局做出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填报《使用失业保险金计划申请表》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表》,报市就业局审核。

  ㈢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审批。失业保险待遇应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法规政策执行。为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出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由旗县区就业局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合格的申报资金使用计划。每个季度末旗县区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手续报市就业局审核,然后报财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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