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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切实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的统一调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从2010年1月起运行。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实施原则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范围

  巴彦淖尔市市本级及所辖旗县区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覆盖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额计算

  ㈠缴费基数。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工资总额(按统计口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㈡缴费费率。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㈢缴费额计算。

  ⒈单位年缴费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2%;

  ⒉个人年缴费额=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12个月;

  ⒊缴费总额=单位年缴费额+个人年缴费额。

  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核定、征缴、考核

  ㈠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由市、旗县区就业局负责。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定。即由市就业局统一预算核定人数和征缴额,分别由市、旗县区就业局进行核定,并负责向同级地税局提交核定征缴资料。其中: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由同级财政局向就业局提供用人单位实际人数和工资资料,由就业局核定征缴人数、征缴金额后将征缴资料交由当地地税局,由地税局据实向用人单位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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