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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注:*分庄桥为对照断面。

  附件2: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一、原则上采用2007年度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按市本级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区与区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所占比例进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的分摊,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数额。以后,类同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
  1.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工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工业企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2.服务业污染源排放量。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服务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由于普查排放系数明显偏离实际,根据市自来水公司数据进行了修正。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生活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三、分摊办法
  1.市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承担。
  2.区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
  3.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25%、7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40%、60%。
  4.接管但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染源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其他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65%、3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80%、20%。
  5.鉴于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补偿不产生影响,将普查中统计的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相关区总量中予以扣除。主要包括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西源污水处理厂等企业。
  四、核定办法
  将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直接和接管尾水排放量按市本级和各辖区分别汇总,再将市本级和各区CODcr、NH3-N、TP排放量分别按1.5、10、10的系数进行加权求和,折算成统一的等标污染物排放量。则市本级和各区等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就作为市本级和四区区域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依据。详见附件3。

  附件3: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地区

工业源(吨)

服务业(吨)

生活源(吨)

合计(吨)

等标排污

量折算

比例(%)

CODcr

NH3-N

TP

CODcr

NH3-N

TP

CODcr

NH3-N

TP

CODcr

NH3-N

TP

天宁区

2272.73

43.33

11.36

1314.37

24.27

7.07

2170.49

270.85

33.64

5757.59

338.45

52.07

12541.62

20.78

钟楼区

258.82

2.18

0.71

257.81

4.34

1.74

671.49

64.95

10.56

1188.12

71.46

13.01

2626.92

4.35

戚 区

192.34

8.70

0.00

29.47

0.49

0.17

390.69

47.56

6.06

612.50

56.75

6.23

1548.52

2.57

新北区

943.92

57.89

6.62

626.05

10.79

3.37

2550.62

319.66

39.52

4120.59

388.34

49.50

10559.26

17.49

市本级

677.68

10.96

2.58

1276.46

22.99

7.11

10150.73

1291.78

157.10

12104.87

1325.73

166.79

33082.55

54.81

合计

4345.48

123.06

21.26

3504.17

62.87

19.47

15934.02

1994.80

246.88

23783.68

2180.73

287.61

60358.8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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