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正式出版发行和非正式出版发行(内部交流)的出版物;
㈡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图书等文献;
㈢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年鉴、文史资料、地方志等地方文献。
㈣各专业学会、协会编印的出版物。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呈缴有关文献资料: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编印的宣传册、产品目录、产品介绍说明书等有关文献资料;
㈡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㈢个人编印出版的各类著译作品,包括文艺创作品。
第八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30日内向市图书馆“地方文献库”缴送典藏本1至2册(套、盒、盘)。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随时可将文献资料寄送至市图书馆。
全市范围内的个人著述者(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在市内、区内外出版的各类著作、译著、画册、音像制品等,知名人士自愿捐赠的有价值的个人手稿,给予永久保存。
第九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样本进行登记并付回执手续,设立专藏,供读者查阅,并编辑《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目录》。单位或个人缴送典藏样本、种类和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市图书馆设专架陈列保管。
第十条 凡缴送的典藏样本,都将注明缴送单位或缴送个人姓名及缴送日期,并颁发《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证》,同时赠送借阅“优待证”。
第十一条 对属于保密资料的样本,应当按照《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积极呈缴地方文献样本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共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呈缴出版物的,由市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呈缴;逾期不缴的,处以应呈缴出版物价格的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