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㈠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正式出版发行和非正式出版发行(内部交流)的出版物;

  ㈡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图书等文献;

  ㈢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年鉴、文史资料、地方志等地方文献。

  ㈣各专业学会、协会编印的出版物。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呈缴有关文献资料:

  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编印的宣传册、产品目录、产品介绍说明书等有关文献资料;

  ㈡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㈢个人编印出版的各类著译作品,包括文艺创作品。

  第八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30日内向市图书馆“地方文献库”缴送典藏本1至2册(套、盒、盘)。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随时可将文献资料寄送至市图书馆。

  全市范围内的个人著述者(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在市内、区内外出版的各类著作、译著、画册、音像制品等,知名人士自愿捐赠的有价值的个人手稿,给予永久保存。

  第九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样本进行登记并付回执手续,设立专藏,供读者查阅,并编辑《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目录》。单位或个人缴送典藏样本、种类和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市图书馆设专架陈列保管。

  第十条 凡缴送的典藏样本,都将注明缴送单位或缴送个人姓名及缴送日期,并颁发《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证》,同时赠送借阅“优待证”。

  第十一条 对属于保密资料的样本,应当按照《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积极呈缴地方文献样本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共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呈缴出版物的,由市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呈缴;逾期不缴的,处以应呈缴出版物价格的10倍以下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