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的各类文化典藏得到有效收藏、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库,推进河套文化建设,根据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地方文献出版物典藏本缴送办法
第一条 根椐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为确保我市的各类文化典藏得到有效收藏、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有地方文献和民族特色的文献资料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解释报道或有描写有关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文献信息资料及文艺创作品,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包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第四条 地方文献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图片、画册、磁盘、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巴彦淖尔市图书馆是我市地方文献出版物永久收藏和保护单位,承担对地方文献出版物长期搜集、保管、编目、整序和流通利用的职能,设立“地方文献库”专人管理。
第六条 下列由国家政府设置的各类单位机构编印的出版物应当必须缴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