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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大队要建立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管理档案,由所在农村治安消防站管理,将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的培训、考核、奖励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五章 农村治安消防站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昼夜执勤,做到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根据执勤人员数量可实行分班执勤,但发生重特大火灾和严重的灾害事故时,队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归队,参与灭火救援。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搞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在作战行动中要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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