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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对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消防车辆,在执行消防任务期间,应减免通行费。

第四章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的招收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隶属于当地政府。

  第十七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招收计划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并集中进行招收、培训。招收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

  第十八条 农村消防站队员的招收对象为年龄在18-35周岁、体检合格的男性公民。

  符合本条件的退伍军人可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的上岗前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下达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统编教材《新兵训练》和《消防技能训练规则》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主要学习条令条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常用的防火、灭火常识,进行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的训练。本着培训一项、考核一项、登记一项的原则,对规定的训练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培训结束,农村消防站队员要达到三级战斗员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依法签定《使用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用工期限、条件;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务协议终止、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注重仪容举止,刻苦钻研业务,认真负责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管理实行量化考评制度,内容应涵盖政治学习、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平时工作、内务卫生、日常行为举止方面。量化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量化考评成绩不及格的,可酌情扣发或取消奖励工资;年度量化考评总成绩不及格的,可暂缓发放基本工资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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