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建设,日常业务经费由政府和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承担,队员从社会上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单独执勤;
㈢由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经费,建设营房、购置车辆、器材、装备,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抽调公安民警、苏木镇或农场干部,实行单独执勤。
㈣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共同投资建设,日常业务经费从“金锁工程”返还款项或农牧民保险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标准,应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分步实施,逐步配备器材装备,完善队站功能。
第三章 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保障机制
第十条 凡组建农村治安消防站的苏木镇政府或各大厂矿企业,要参照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由市公安局指导各旗县区公安分局统一管理,金锁保险返款资金重点向有消防站的苏木镇派出所划拨。将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凡由政府出资组建的农村治安消防站其消防队员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凡由政府与有关企业共同筹资组建的农村治安消防站其消防队员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按照协商确定的比例负担,政府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企业负担部分列入企业支出成本。有条件的苏木镇应将消防队员的医疗和工伤保险、人身伤亡保险等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第十二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的工资发放标准,应根据国家规定,不低于上年度社会行业平均工资,并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消防队员工作期间生活实行供给制,所需经费由苏木镇工资保障部门供给。
第十四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队员在实战演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