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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加强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原则:

  ㈠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公安、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交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农村治安消防站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搞好配套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㈢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

  ㈣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农村治安消防站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和服装,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和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队和110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

第二章 建队模式和标准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协调筹建,有计划地调拨人力物力。建队主体应以公安派出所为主体,以苏木镇或农场干部、外聘人员为补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

  第七条 下列地区应组建农村治安消防站:

  ㈠距离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较远的集镇、苏木镇或农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㈡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警力不足,应建立农村治安消防站。

  ㈢在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用车和人员组建农村消防站。

  第八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建队模式分以下几种:

  ㈠由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经费,建设营房、购置车辆、器材、装备,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上招聘队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单独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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