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原则:
㈠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公安、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交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农村治安消防站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搞好配套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㈢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
㈣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农村治安消防站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和服装,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和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队和110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
第二章 建队模式和标准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协调筹建,有计划地调拨人力物力。建队主体应以公安派出所为主体,以苏木镇或农场干部、外聘人员为补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
第七条 下列地区应组建农村治安消防站:
㈠距离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较远的集镇、苏木镇或农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㈡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警力不足,应建立农村治安消防站。
㈢在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用车和人员组建农村消防站。
第八条 农村治安消防站建队模式分以下几种:
㈠由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经费,建设营房、购置车辆、器材、装备,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上招聘队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单独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