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消防支队组织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根据《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依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安保工程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09]36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治安消防站,是指各旗县区政府在苏木镇和农垦局在农场建立的,有专业消防队伍,能够承担本地区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加强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是解决当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一项民心工程。

  第四条 加强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努力构建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