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常政发〔2009〕169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自2009年12月1日起,每日8:00至18:30。
三、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1.长江中路以东,龙城大道以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中吴大道以北;通江中路以东,太湖东路以南,天目山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北;衡山路以东,汉江路以南,通江中路以西,河海中路以北范围内道路。
2.中吴大道(丽华北路至长江中路),通江中路(龙城大道至黄河东路),汉江路(通江中路至衡山路)。